山野 │ 專題

開放護魚區收費垂釣需要完整的配套方案開放護魚區收費垂釣需要完整的配套方案

開放護魚區收費垂釣需要完整的配套方案開放護魚區收費垂釣需要完整的配套方案
撰文/左承偉.攝影/左承偉,陳孝麟,宋為農
2011/08/24發表,已被閱讀13,032次
坪林鄉近兩年來開放,每次都人滿為患,但前提在於不需收費。

近十年來,台灣各地護魚區如雨後春筍般成立,而截至目前,全台共有近百條溪流進行封溪護魚,台北縣也有11個鄉鎮,共44條溪流處於封溪狀態。就全國論,封溪的保育成果有良有窳,並非所有地方均成果可觀,而箇中之理由,或基於自然環境先天不足,或天災大規模破壞,或有人謀不臧,各有其差異;然而當中有地方因保育成果良好,故遂在當地居民、外地釣客的壓力下期望開放。
本來,自然資源應適當利用,以期永續循環,是相當正常的想法,但十多年來台灣只有「封」的概念與經驗,缺乏「開」的知識與技術,因此許多地區面對開放壓力,要不消極對抗,要不舉辦短期活動,但卻在過程中過度消耗自然資源以及地方保育人士的熱情。
去年,從新聞媒體中得知台北縣,希望能在今年完成開放11個鄉鎮,共44條河的開放,甚感憂心!此規定由誰而定?由誰執行?保育利益由誰享受?封溪護魚成果是否一夕崩盤?再再都是問題。報導中引述農業局長蔡光榮先生構想,認為『封溪護魚後,不少溪流生意盎然,許多民眾建議應開放垂釣,前年(98年)五月先在坪林北勢溪試辦,頗受好評,因此制定「台北縣劃定垂釣區垂釣收費標準」。 』首先局長是否離實情太遠?坪林鄉前年的開放結果可說是「慘不忍睹」!遊客、釣客評價多有不佳,而實際上科學調查也顯示之前一年的封溪護魚缺乏成效,甚至傳出領取擴大內需薪資的護溪員有監守自盜之情事。
事實上,封溪護魚不易,但開放則「更難」!因為開放將考驗制度的完善性,人員的管理能力與執法決心,絕非等著賣票收錢而已。否則屆時非但台北縣府美意未能達成,反而招致廣大民怨反撲!因此就筆者長達十二年的研究與調查資料與經驗,於本文分為三大項十一小節敘述之:

壹、溪流魚類的真正價值與意義

南庄山水節所有漁獲都被釣友全數攜回,以至於每開放一次資源量銳減一次。

台灣溪流水體狹小,溪流魚族難以成為經濟漁業資源,因此更可導向為自然環境資源(自然財),作為民眾親近自然的條件,而非市場對價關係,這也正是走入「休閒產業」的第一步。

一、勿讓地方與民眾產生錯誤價值感
從過去到前年(98年),台灣已有幾處封溪護魚的溪流曾實行過收費開放垂釣,例如高雄縣三民鄉、台東縣海端鄉新武呂溪、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溪、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溪等等,但開放的鄉鎮思考為何?釣魚收費成為「地方收入」?還是基於支持地方進行「生態保育」?雖然表面上,似乎是以「支持地方保育」為出發點,但不僅骨子裡,或是平面媒體報導,都傾向開放收費釣魚可以爲地方發一筆小財。例如過去曾有報紙報導:「新竹玉峰溪開放一週,收入新台幣97萬元,進帳豐富云云…」,但政府單位與媒體記者可曾想過「這是多久及多少人的護溪成果」?在玉峰溪的例子中,那是當地居民義工保育三年的成果,而「乍看」很多的97萬,若除以三年,則不過每年323,300多元,又除以十二個月則約27,000元,即每日「不到」1,000元的產值!試問如此經濟效益真的高嗎?

2009年苗栗縣南庄鄉山水節,是近年來少數的收費垂釣案例。

反過來對釣客而言,當苗栗蓬萊溪定出1,000元能攜帶五台斤漁獲,則立刻聯想到一台斤200元的「價值」,而鯝魚(苦花)一般的市價約400元,這時來付費釣魚還真是「值得」!因為物超所值,甚至還能「賺錢」。然世界上任何具備先進魚類管理概念的國家,不僅明文規定休閒(娛樂)漁業活動絕不可販售漁獲,甚至是違法者論處,而台灣卻還停留在「對價關係」的思考。因此針對釣(遊)客,先進國家的「攜獲限制」(Bagging Limit)均在體型大小規定外,還嚴格限制數量,絕無以「重量」當作攜獲標準,而關於此點會在後段章節詳述。

在日本垂釣必須付費,並依據不同管理方式訂有不同收費標準。

二、使用者付費的真正意含
既然收費垂釣目前在台灣難以成為真正的「產業」,那為何還要付費呢?從地方自治與社區總體營造來說,垂釣付費的主要涵義有二:

1.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長期以來,台灣多數人認為自然資源均可任意取用,而從來不需回饋,然事實上資源為「有限」之物質,因此以價制量及付費後產生「價值感」,並開始重視與關心其付出價值後的環境,為建立國民對自然環境資源有新的認知。

2.對地方保育的用心表示贊助與認同:未來,國家的環境保育第一線,一定會依賴地方村里鄉鎮的居民,但保育的經費從何而來?目前,甚至以後,不論中央或地方隨著財政困難,對於保育經費只會減少,而不可能增加;換言之,透過使用者付費,使地方獲得保育財源是比較合宜的方式,也是先進國家的常態。
就現況論,台灣的溪流保育活動,若是地方自發活動,均以「社區志工團體」的模式執行,因此在不支薪的情況下,所需經費並不高,但綜觀幾個筆者所輔導的社區,都發現相同問題,即「基本裝備的經費都不足」。因此,來鄉間消費的遊客,若使用魚類或水生動植物自然資源,自當付出費用,也是一種對於地方努力的肯定與支持。

在日本,釣友必須親自到管理處(現場)購買垂釣證。

三、寓環境保育教育於娛樂
環境保育已成為全球議題,也是評估國家進步指標之一,因此透過戶外活動如釣魚、溯溪、獨木舟等活動,將溪流環境教育隱含於娛樂,更能使一般人民接受環境教育,故在此前提下,須將未來針對溪流開放管理的意涵與範圍擴大。

1.勿將溪流開放僅視為垂釣:過去,多數封溪護魚後的開放,均停留在「垂釣」的概念;然而,對溫帶國家而言,的確比較適用。之所以如此,基於溫帶國家的溪流水溫較低,且物種較單調,民眾鮮少從事娛樂性「捉捕採集」活動,但台灣為亞熱帶國家,民眾常在溪畔捉蝦、捕魚,並以為樂趣,因此針對「職業與非職業漁業活動」的捕捉行為應當加以管理(註一),而富有教育意義的採集行為則可在管控下予以鼓勵,以增加未成年國民對自然環境的認識與愛惜。
另一方面,部份傳統漁法雖在今日已無經濟價值或有過度漁撈之嫌,但基於傳統文化的延續與流傳,應以保存與流傳,例如北海岸溪流捕捉毛蟹的蟹籠、魚筌,即有此等文化價值。換言之,該類漁法應以特殊民俗活動傳承,而非全面禁止。關於此點,日本也有所謂香魚「魚樑漁法」、「篝火漁法」等傳統漁法,由於殺傷力強、捕獲量大,雖已禁止,但仍以每三~五年一次的文化活動傳承。

在林務局保育組的支持下,台北縣金瓜寮溪曾實驗多樣性分區利用研究與規劃。(圖為核心區告示牌)

2.分類的利(使)用概念:過去,溪流的管理與應用,若非「完全放任」就是「完全封閉」,但溪流水體為連續性環境,即一個水域中有上中下游,有支流、主流,因此水體的型態、物理化學環境、地理景觀以及生物相均有差異。如同一個都市,有商業區、文教區、住宅區、工業區、自然保留區等等,溪流的管理與利用也應該如此。否則一個流域內完全無休養生息的範圍,或是不同甚至相衝突的行為(活動)在同一個區域,都會?環境帶來嚴重的衝擊及活動干擾。例如戲水區與垂釣區在同一處,則玩水的人有被魚鉤鉤傷的風險,而釣客也會被戲水者弄得不勝其擾。

台灣在發展溪流管理制度應注意多目標,如放入兒童環境教育及體驗。(圖為中華民國生態保育協會所籌辦的兒童溪流環境教育實習課)
垂釣也是自然環境教育的一環,因此提供兒童垂釣空間(環境)與成人休閒育樂的垂釣區意義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圖為中華民國生態保育協會所籌辦的兒童溪流環境教育實習課)

3.分區段的多樣性利用:既然溪流水體具有多元性,則必須考慮在保育與管理上走向「多樣性利用」。所謂多樣性利用,即指在一個水體內,必須劃分「核心區」(完全保護區)、「低度利用區」(一般性親水活動)以及「中度利用區」(適度開放垂釣捕捉區)。
其中核心區指的是僅供觀賞與學術研究的保育區段,因此任何進入水體的活動均被禁止。低度利用區則是可以進入水體從休憩,但不得捕捉生物(不涉及兒童生態觀察),即浮潛、兒童撈蝦抓魚、烤肉、露營、戲水等等,但不可將生物帶走或留下垃圾、烤肉野餐痕跡。至於中度利用區,則是在規定限制下可允許垂釣或捕捉的活動。

註一:先進國家針對職業(半職業)捕撈,有嚴格的規定,並訂有相關執照或登記證,無執照而任意販售漁獲者將予以處罰。

貳、管理制度的制定邏輯

開放的成敗首先就得面對管理制度的合理於合宜性,然台灣自然環境多元,妄想以一套規定管理所有溪流,不僅不切實際,也罔顧多元發展的可能性。因此管理規定須由大而小、由粗而細,並結合真正了解國際制度、台灣溪流生態以及各種溪流垂釣技法、釣具的團隊,才有可能妥善。

北海道著名的忠類川即屬於分區垂釣管理(全流域分為三區垂釣方式)。
英國的垂釣管理多於地方社團,圖為北英格蘭地方社團的私有水域標示版。

一、大原則法規、小地方細則
針對管理規定,不少人都以為「立法」是必須的手段,但卻忽略了法的「僵直性」與「侷限性」。天然環境並非「均質」,換言之沒有一地(鄉鎮)與另一地完全一樣,同理溪流也是如此。北勢溪、南勢溪、雙溪雖然均位於台北縣,但無論流域面積、地質環境、物理化學因子、生物種類與群聚等等,都有其相異性,那麼要如何制定一個「一體適用」的法規?根據英國的法規模式,溪流管理法規區分為中央地方三級制,即中央訂定「大原則法律」(註二),地方政府(郡)再訂定較細節的法規,最後由實際管理的社團(法人組織)訂定細則。這當中由中央往地方再到民間團體,規定的內容越來越細,也更符合各地的差異性。
舉例來說,北勢溪的水體較大,即便同一魚種,通常較北海岸溪流者為大,因此就攜獲的標準體長部分便有差異;又水域面積、水流量不等的環境,亦會影響環境負載力,因此也應該有不同的管理機制。甚至有些地方保育團體雖然贊成開放,卻並不見得認同漁獲攜回的模式,而期望以「釋獲」(Catch & Relese)方式管理。因此站在政府的角色,應該規劃大原則、大方向,進而導引專家、學者分別進駐地方研究並輔導當地,以訂出更貼切的管理規定,才不會陷入父子騎驢的窘境。

註二:英國垂釣管理是由環境局(Environment Agency)為最高權力單位,相關法規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國家法(National Byelaws),此層級規範適用於全國 (英格蘭及威爾斯),是全國垂釣法規基礎,不得抵觸;其次,各地理區可因環境差異及管理上的需求,制訂適用於當地的區域性法(Regional Fisheries Byelaws),目前英國全國共可分為盎格魯區、東北區、西北區、中區、南區、西南區、泰晤士區以及威爾斯區等八處地理區。
各個水域的漁權管理者,只要不違反全國法和區域性法,可訂定更嚴格的釣魚規範,例如西南地區的釣魚規範中,規定20公分以下的鱒魚必須釋獲,故該區域的釣魚社團可將釋獲標準提高至25公分以下,但不得低於區域法中的20公分。英國法律為不成文法,故所有法條都起源於某特定案例,有跡可尋,日後增修條文也較為容易。

英國坦頓釣魚社的資深社員正在向筆者解是當地的垂釣管理規定。

二、著重水族生殖生理與族群生態
由於環境棲地的差異性,不同水域的物種、族群量以及族群結構必定不會完全相同,而垂釣活動的資源即是建立在這些水族生物上,因此對於開放垂釣的水域生物相及族群資料,務必要先進行調查,才能建立基礎資料,進而建立垂釣規定的細則,如釣具、釣法以及攜獲標準。開放後,還要持續調查監測,方能了解開放所產生的環境衝擊,最後在釣季結束後,仍要持續監測,以了解環境的回復力。生殖生理部分,關係到水族繁衍,因此必須考量不同物(魚)種的生殖齡期,以及生殖季節、繁殖場域,如此才能訂定比較適宜的垂釣季、攜獲規定。
反觀現在多數曾開放垂釣的鄉鎮,在漁獲規定的尺寸上,常以8公分為「標準」,但筆者遍訪,詢問這8公分從何而來,卻無人能答!若說8公分是「最小生殖體型」,但這卻僅適用於台灣馬口魚、台灣石賓、粗首鱲、平頷鱲、至於鯝魚、高身鯝魚、何氏棘魞、唇滑等,那並不適用,因為8公分對這些魚種來說,僅是幼魚,但有任何制定垂釣規則的相關單位參考過科學文獻嗎?又坪林鄉「率先制定」所謂禁魚期,即一年中某段固定時間禁止捕捉、垂釣,但禁漁期卻不是北台灣淡水溪魚的主要生殖期,因此讓溪魚休養生息的美意失去作用。其它諸如攜獲均是以「台斤」計、幾乎完全無法釣獲的魚種也設有攜獲限制等等,都枉顧魚類的生殖生理與族群生態學。

三、尊重地方產業結構與作息
以北縣為例,各個封溪護魚的鄉鎮其產業結構、產業作息均不相同,如烏來為觀光溫泉,坪林鄉以包種茶為主業,雙溪鄉則為一般蔬菜農業,這些鄉鎮基於主產業的差異性,使鄉民生活作息也不盡相同。如坪林來說,包種茶的產季為春、冬二季,即陽曆四月、十一月,加上前置田間作業一~二個月,後續的銷售雜務一個月,換句話說以茶農為主的護溪員,每年二月底~四月底,以及九月底~十一月底,這六個月會相當忙碌,因此真要開放垂釣,就勢必要避開上述月份。同理,其他鄉鎮一定也有類似問題,因為巡溪員來自村里志工,不可能完全不顧自己的生計,又每個鄉鎮均因物產、產業性質不同,呈現不同作息,這絕非主關機關或鄉鎮公所一廂情願,自行認定開放時間(季節)。否則,一旦開放絕對會出現巡守人力不濟,而盜捕、濫捕情事不斷的窘境。

台灣溪流管理一定要依賴地方社團,因此必須要多提升志工相關知識,並且也應該透過交流,將第一線的困境向行政單位、學術單位呈報。

四、地方管理、中央監督
這裡所謂的地方,指的是鄉鎮,甚至村里保育協會、護溪隊、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而非地方行政單位。之所以如此,在於地方行政單位(鄉鎮公所)負責保育業務的人手太少,且事實上保育工作並未受到相當的重視,因此真正的執行、管理等等,應由第一線的志工擔任。因此,對於護溪的種種意見、實際執行的困難、甚至執行辦法等,不應該完全由上級(行政單位)制定,而是導引外界專家、學者,直接與協會接觸,並協助改善。否則,以台灣地方自治的現況,民選行政主管(鄉鎮長)往往過度使用絕對的權利,以自己的意見「指導」,屆時反而會出現專斷的現象。
而中央監督,指的是護溪實際執行單位是否有不當、不法、不力的情況,並依照情況予以適當處置與協助,或者呈報更高的行政單位,尋求專家、學者幫忙。畢竟護溪是地方社區的大事,而不是鄉鎮長個人的政績而已。

参、被忽略的管理原則與細節

此為溪釣中的流鉛底釣法,主要針對苦花、石賓。

一、務必了解垂釣活動的複雜度
1.即便是溪釣仍有許多種:往常以來釣魚活動多被不了解的朋友視為一個「整體」,也就是說釣魚(溪釣)被當作一種活動,但事實上即便溪釣,當中也有很多種。簡單地說,溪釣指的是在溪中釣魚,但卻因為器材、技法、魚種的差異,出現不同的釣法。例如垂釣香魚有「友釣法」、「挫釣法」;垂釣?屬魚,則有「浮標餌釣」、「台式毛鉤」、「西式毛鉤」等等;從純粹的釣魚技術來看,這些釣法不僅有些具備魚種針對性,有些則對環境較為友善;當然,也有殺傷力相當大的釣法。

此為溪釣中的路亞釣法,主要翹嘴鮊、粗首鱲、馬口魚。

舉例來說,二十年前曾經紅極一時的「糊餌釣法」,若稍為熟練者,可以在一小時內釣獲超過100條溪哥,但卻受限於釣餌,使得只能使用小鉤(雖是單鉤),造成平均魚獲偏向10公分以下的小魚體。反過來說,多數苦花釣友偏愛的「流鉛底釣」法,適用於狙擊急流白泡區的大苦花、大石賓,雖然漁獲「量」不若糊餌,但魚體卻多是老成個體;同理,西式毛鉤在針對鱲屬魚種上也有相同的效果。
就管理上來說,原本就應該設定生殖適齡魚與幼魚的保護規定,但前述的糊餌釣法,卻是反其道而行,大幅摧殘未成熟的魚類族群,至於白光金鉤釣法也是如此。

此為溪釣中的西式毛鉤釣法,主要粗首鱲、馬口魚。

2.不同釣法使用統一規定行嗎?現今所謂的釣魚規定,頂多規定魚鉤大小,對於釣具與其本身的釣法完全無法定義,甚至規定。前段稍為提及的五種釣法,事實上無論在釣具、對象魚上都有差異性,因此使用簡單幾項規定根本無法產生意義,又世界先進國家針對鉤號大小的限制,僅在於生餌或練餌釣法(註三),針對如西式毛鉤、台式毛鉤、路亞釣法等,限制釣鉤大小均毫無意義。
換句話說,針對不同的釣法必須要有不同規定,或者說所謂的釣魚規定應該是針對釣具、釣法。例如美國,多數州郡限制甚至禁止使活餌,其目的並不是基於對魚獲的管理,而是為了保護自然生態,因為用部完獲逃逸的活餌,如魚、蝦、昆蟲等,常常成為一地的入侵生物。

註三:所謂生餌指的是以動物作為餌料,如水棲昆蟲、蚯蚓等;練餌則是以澱粉類摻雜具有黏稠質的餌料。

3.垂釣規定務必要仰賴真正的專家:在台灣學者為政策、法規的主要諮詢對象,但垂釣方面的研究在台灣少有學界投入,因此由學者製定規定比較無法反映實際的垂釣情況與相關知識、技術的複雜度,於是有人認為應該找釣友或釣魚團體參與垂釣規則擬定,但事實上一般釣友或釣魚團體幾乎無人有能力研究其他先進國家的相關法規,更遑論具備生態與環境管理的知識。換句話說,找到製定垂釣規則的合適人選,才是最難的。適合擔任這項工作的人選,要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A.孰知各類型溪釣釣法釣具者。
B.了解溪流魚類分類、生理與族群生態者。
C.孰知先進國家溪流垂釣管理辦法來由、優劣者。
D.了解魚類生態調查及結果意涵者。
E.對於社區總體營造及社區自治有一定了解者。

換言之,制訂垂釣乃至於溪流魚類利用辦法,絕非找幾個行政官員,加上幾位代表就可完事,而必須深入了解一地的真實狀況與社區發展,再加上具備對自然生態與垂釣相關的專業知識,才有可能定出較為完整的辦法。

開放釣魚後普遍的附作用就是垃圾滿地,因此一定要第一線管理者(地方組織)協助整理環境,但絕不應該是「志工」。

二、管理的實際執行與操作
1.管理單位誰來做?一地生態資源的運用與管理,勢必會回到「地方」,例如村里、鄉鎮居民,即第一線人民,但這所謂的居民,則必須先有法人組織,如保育協會、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若無,根據國外的經驗,才由其他法人管理,如公司、營利團體等。
之所以如此,還是在於公務單位人力有限,不可能鉅細靡遺地巡守、管理溪流,因此將工作落實地方才是上策,而由此所獲得的收益,也應該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回饋地方人民團體,才有可能走向良性循環。

2.管理的權利與義務:當然所謂管理絕非收費而已,舉凡巡守、保育、生態調查及紀錄都必須是其責任,如果管理團體更加成熟,甚至可以自行或結合環境教育單位共同進行環境教育,以推廣溪流保育觀念。
然而,管理也絕非被動的護魚,就政府的行政層面來說,是否能將行政權力下放管理單位,授權給管理人,比照如拍攝路邊違規並開出罰單,或是開立路邊停車單的民間單位,是執行巡溪護魚工作的要點,也就是讓實際執行護溪的地方志工具有蒐證、甚至裁罰違規垂釣、違法捕撈者。否則端靠現在地方鄉鎮的警力,難以即時逮捕現行犯,並依法作出警告與懲處。
至於管理人屬於純志工或有給職,則應該由各管理單位自行規畫、判斷。畢竟每條溪流、每個社區的人文、自然背景均不相同,應讓地方人民享有更大的自治空間,再由市場機制決定之。

良好的溪流管理務必要導入正確且長期的生態調查。

3.訓練與教育才是重點:地方社區所成立的保育組織,若有興趣投入溪流垂釣管理,政府即當重視其教育訓練。在這部分,主管機關先期可以透過專家、學者組成的團隊,下鄉舉辦講座、課程,後期則可每年定期舉辦研習營、研討營,讓不同鄉鎮、村里的人民團體交流,學習更多管理經驗,如此可讓管理人(單位)提升視野、不斷進步。
當然,地方教育與交流過程中,若基效良好的單位,則應該加以表楊,以即將其經驗拍設為記錄片或出版品,以多種媒體的方式,將經驗傳承或宣導。甚至也能讓一般民眾對於封溪護魚與資源管理運用,有更多的認識。

除了生態調查外,溪流管理也應該導入社會科學調查,如經濟研究、消費研究等等。

三、制度應當由小放大而非一次全面實施
1.切勿動輒全縣、全鄉施行:以往,北縣已有鄉鎮進行全面封溪,但事實上成果通常不彰。推就原因,當然是因為範圍過大,人力難以管控,使得偷釣盜捕不勝枚舉。從公共行政的角度,設立法規但執行不確實,只會令政府的威信受損,而使得守法公民與用心的保育團隊感到氣餒。因此,多年前筆者就曾提出建言,千萬勿全鄉、全鎮封溪,否則肯定使封溪美意與成果遭到質疑與傷害。
同理,如今管理制度也是如此。垂釣管理本來就是一項複雜且多元的工作,期待使用一種規定就可讓自然、人文環境不相同的地方,獲得相同且好的結果,實在是太過天真。就以美國來說,直到今日各州仍以垂釣管理「規定」而管理之,而也因為層級式規定,所以逐年檢討修改。但台北縣將垂釣管理設定為「行政法規」,並要送議會審查,未來若要修改,試問主管單位可否有權能快速反應?而一旦出現法的僵直性時,行政單位又該如自處?這都會形成未來管理的困擾。
另一方面,實際管理也是如此。垂釣管理的過程勢必會遭遇各種難以預期的狀況,若以一套僵硬的法規,全面在一個縣市內的各鄉鎮執行,那勢必會出現混亂,屆時不僅公務員、警察人力不足,就連護溪志工、釣客也將難以適從,而這更讓不肖釣客、莠民更加有機可趁。
因此,研議垂釣開放與管理,應先於小範圍開放,例如某條主流溪的一段,長約三~五公里,或是一條流域範圍約十公里內的支流溪,並且交通單純、目視巡守便利,例如坪林鄉的金瓜寮溪、北勢溪坪林街段,石碇鄉的崩山溪、烏塗窟溪,三峽鎮的大豹溪某段等。甚至可以在數個鄉鎮中,各挑選一段或一條支流溪進行開放,以研究不同溪流生態及保育組織所遭遇的狀況,以及處理結果,再作為未來全面開放和制定更加合宜的規定基礎。

2.訂定中長期期程與進度會議:所謂中期,指的是三~五年,而長期則是十年以上。之所以先將時間定義出來,則是要請讀者了解,封溪護魚的管理與利用絕非隨便訂個規則執行就好,而是至少要經過十年以上的努力,讓社會大眾對其理由、規定有一定的認識,並且能將其內化、自然遵守,才是真正的成功。否則,依照這十年來的保育溪流開放經驗,多只是地方首長一時興起,也多是曇花一現,令民眾(釣客)不明白資源保育與利用的難處,更使得地方保育人士的努力每每遭到摧殘。
換言之,訂定時程不論遭遇任何困難,都持續地遵照最新版本的規定開放、調查研究、檢討分析,才有可能逐漸累積管理經驗,以及了解開放的收益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讓溪流魚類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四、建議作法與流程
談了那麼多關於開放的種種,最後還是要落實執行的部分。因此就筆者本身的經驗,以及參考國外作法,建議針對溪流開放管理,應如下列流程進行。這當中,並非完全是一步接一步,而是有許多工作必須同時進行,如此才能蒐集確切的科學數據,以建立更為合宜的管理制度,造福地方即魚類資源的永續利用。